各地市要按照上述决定,切实做好县(市、区)管理中心的撤销、业务划转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胡支乱花住房资金。
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管理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做好省属单位(包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省级电力、煤炭、气象、西铁局等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律划归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地市管理中心,要按月向省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
省、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
四、省、地市两级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资金归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
《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管理中心审核,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税局,尽快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各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推行。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
《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房改委员会的授权,委托所在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时,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范围,影响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六、各级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核算都要采用电算化形式。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全省各级管理中心都应采用省管理中心统一的管理、核算软件系统,以便于今后联网管理,并为单位、职工提供快捷方便的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