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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

  (五)各级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管理,有效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及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的污染。林业、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森林、草原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采乱挖和过度放牧。水利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河道的生态基流,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排污单位擅自设置排污口。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对地质勘察 采矿、选矿等的监督管理,做好自然地质遗迹的保护,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 
  (六)各级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和铁道、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海关负责查禁国(境)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入境。
  (七)各级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并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及城市绿化、道路硬化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程,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禁止乱堆乱放建筑材料,防治施工噪声和施工扬尘污染。
  (八)各级政府广播电视、教育、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司法部门负责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科技部门负责重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三、建立健全部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任务,建立健全部门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职责。部门分管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告政府予以调整。
  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及分管责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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