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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
 (陕政发〔2000〕18号 2000年4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落实“五统一”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
  二、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计划部门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各级政府经贸部门负责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我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设备或者技术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防治污染装备和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乡镇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产品。
  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污染防治计划;积极开发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企业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政府计划、财政、金融和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不断拓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四)各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扩、改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工商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银行不予贷款。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新、扩、改建电磁辐射项目,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电台(站)执照。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新、扩、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及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许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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