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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陕西省省长 程安东
                          2000年3月31日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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