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评价考核监督体系。政府与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派出监事会对被授权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增值。
(三)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1、依据《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少数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依法履行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职责,建立集体决策并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依照《
公司法》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由企业外部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政府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4、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改革。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科学、合理地设置企业内部管理层次,形成责权明确的决策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除极少数特大集团公司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控制在三个层次在内。
(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基本转换
1、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条件、方式与时间,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可以依法实施裁员,裁减人员要逐步过渡到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2、改革企业人事制度,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优胜劣汰。同时建立和完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以及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制度。根据实际管理效适时调整管理人员,实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