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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时,国有控股股东可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股配股。国有股配股资金不足的,国有控股股东可将从该上市公司分得的部分国有股红利作为国有股配股的补充资金。
  七、国有控股股东不能因国有股配股资金不足而使而控股的符合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资格。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产业发展战略的盘大绩优的上市公司,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优质资产进行实物配股。
  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时带入的不良国有资产及由于非经营因素造成的呆坏帐,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控股股东采取先置换、后核销等方式解决。
  九、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将净资产连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转让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用于资产重组。
  十、财政部门可将上市公司上缴所得税中原由地方财政返还的部分集中起来,用于调整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和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发展。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力争有2个以上非股东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采用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竞争上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任期制和契约管理,任期届满,未能继续受聘的,应通过人才市场流动。对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在高级管理人员中试行年薪制、认股权证、股票期权以及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办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以真实的经营业绩为重点。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十二、各级政府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推进资产重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切实打破条块分割的束缚,营造有利于推行实质性资产重组,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良好氛围。
  十三、实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要遵循加强领导,稳定实施,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依照市场法则操作。原则上各级的重组工作,由各级自行负责,省里着重抓好试点和政策引导。在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主体作用,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各出资人间的权益关系,力争起点高、定位准、关系顺、后劲足,促进上市公司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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