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0〕26号 2000年4月30日)
现将《关于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湖北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进一步转换上市公司经营机制,从总体上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要根据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促进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加速上市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确保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后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参与重组的各方必须按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逃废债务、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好资产、债务、人员安排等问题。
二、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鼓励非公有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优势的省外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各级政府应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扶强扶优的原则,引导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选择适当的资产重组方式,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培植若干个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具有精品名牌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采取适当减持国有股权和转让控股权等方式,实施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对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3%、主业发展方向不明、经营机制转换慢的上市公司,由控股股东负责对该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
五、控股股东收购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需要破产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优先纳入政策性破产年度计划;未纳入政策性破产年度计划的,可依法实施破产。上市公司需要兼并省内国有企业的,可优先列入兼并计划,兼并双方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控股股权转让后,对新发现的有关遗留问题,原控股股东仍需与受让方一起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