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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0〕25号 2000年4月30日)


  现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为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权责范围之内,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过程管理,促进上市公司乃至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培育。省体改办要对券商推荐上市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上市前的培养,帮助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必须按协议认缴全部股款,股本金必须足额、及时到位。股本金必须依法运作,发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股本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省体改办在年检时对股本金运作情况予以核查,对股本金不实的,严格按工商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三、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全、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科学有效地决策、运行、监督机制。国有出资人代表由政府授权部门委派,国有控股股东应认真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董事会可设两个以上非股东独立董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四、公司内部职工股一律要在国家认可的证券托管机构集中托管。对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必须予以规范:对超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在公司内部职工自愿购买的前提下,将超范围部分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对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在与法人股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由法人股东收购超比例部分;上述办法仍不能代理的超发的内部职工股,公司必须回购,回购价不得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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