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政策倾斜,增强加快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5、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各类省部级专家;(4)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5)外国高级专家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6)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7)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6、坚持引人与引智并重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引进智力特别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要面向海内外定期公布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聘请国外、省外高级人才担任或兼任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咨询专家和顾问,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鄂讲学、咨询、承担科研项目和自主择业,从事博士后研究、进行科研合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在鄂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和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有关方面要简化留学人员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7、留学人员来鄂投资兴办高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依托各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留学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其企业不受员工人数、高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其以科技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作为投资股份的,可按本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8、对来鄂和在省内异地自主择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工作准入制度,一旦被用人单位正式接受,即可办理调入或录(聘)用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简化手续,从优从快解决被调或录(聘)用对象及其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未成年子女的入户、入学、入托等事宜。对自愿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实业工作的,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政策上与在国有单位工作的技术人才一视同仁。对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免费人事代理,从而引导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向非国有单位流动,为我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9、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努力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对来鄂定居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及时按本人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对短期来鄂开展科研、讲学活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并给予相应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