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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
 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川办发〔2000〕41号)


  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省档案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我省机构改革已开始进行。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档函〔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级、市(地、州)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0年(含1980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含1990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移交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省级、市(地、州)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1年(含1981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1年(含1991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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