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川委办〔2000〕39号)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动企业转换机制和进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措施。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攻坚破难,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属地负责,各方配合,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确保稳定。
(三)政府指导协调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企制宜,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和步骤。
(四)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分离的主要范围和方式
(一)分离的主要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主要有:
管理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等。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的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校、职工医院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职工住房及管理机构、企业后勤服务单位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移交分离。
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凡符合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公通字〔1995〕5号)的要求,核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应改变隶属关系,整体移交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