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年内完成《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覆盖任务。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逐步把最低生活保障扩大到全体非农业人口。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调整、运行程序和监管机制等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措施,解决低保对象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力度,扩大筹资渠道,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支付能力
(一)严格依法征缴,切实解决收缴难的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参保单位登记、缴费提供方便。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缴,“两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督促制定清缴计划,尽快回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发生的拖欠要加收滞纳金。对其中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单位,要采取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单位负责人不能评劳模、不准出国、不准购买小汽车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缴纳。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3、破产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社会和各级财政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代缴。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制度到位、资金到帐、保障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