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企业的情况,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人身伤害等保险。经营班子成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董事会确定,其他领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出资方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和知名大企业实习锻炼。
第三十三条 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完善省委、省政府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表彰制度,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在评选劳模时将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优先评选对象。
第三十四条 提高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地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在作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时,要注意认真听取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定期向出资方报告。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一定数额的投资、举债及贷款担保,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提前向出资方报告。报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署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出资方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管理国资的机构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方对所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状况、收入分配等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企业一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弄虚作假,财务总监要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行政关系不转入派驻的企业,一切待遇由委派方负责,不得在派驻方享受其他待遇。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到期轮换。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违法经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违背合同(协议)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扣减年薪、风险保证金、期股,直至依法冻结处分家庭财产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