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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国有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兼职者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原则上不直接安排从党政机关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努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社会共享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解聘后,不保留原待遇。取得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的企业领导人员均可进入人才市场,参与流动,竞争择业。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十八条 试行年薪制。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试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业绩收入构成。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收入与业绩挂钩,董事长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总经理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企业每年从领导人员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企业每年从领导人员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留存其专用帐户作为任期风险保证金。董事长年薪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年薪,可按照董事长年薪乘系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行期股激励。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企业,经管理国资的机构批准,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试行期股激励。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期股激励,可按照董事长期股乘系数确定。
  第三十条 试行特别奖励。政府(或出资方)对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四项指标均名列本地区前列,或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地区前列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可实行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可采取现金、实物、期股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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