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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川委发〔2000〕23号)


  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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