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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
  (一)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审核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998〕332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二)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按照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及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余下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在资金上有困难的单位,可统一采取按月发放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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