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三)劝告或者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可委托有资质的水上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单位进行有偿清除。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的,现场处以50元罚款。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畜类每头处以1000元罚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粪便的,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粪便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水上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按《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在水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违者,按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码头、船舶、趸船、浮趸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并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的,处以500元罚款。
客运船舶进入珠江市区河段时应停止使用直排式厕所。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船舶、趸船、浮趸应外型完好,标志清晰,船体应经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