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4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水体污染,根据《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水域是指本市市区范围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第三条 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域延伸30米,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建(构)筑物按其所占面积向水域各延伸5米范围。
第八条 在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其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