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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七)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协助政府扫除文盲,宣传、推广、普及科技知识,引进村民走科教兴农的道路。
  (八)组织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九)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强迫命令和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制度。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任期内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形式和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其工作实绩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和村民的意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撤换。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依法管理属于本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村民应当履行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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