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议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0年4月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隐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