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予以补办,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妨碍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