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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一)贯彻实施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审核、登记;
  (三)核查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产。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并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认为申报的成交价过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按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依法缴纳税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产抵债;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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