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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车辆性能检测站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实施行业管理。
  车辆检测站实施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为收费而重复检测。
  车辆性能检测站可以接受交通、司法、保险、技术监督、环保、商检等部门的委托,进行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专项鉴定等项目的检测。

第六章 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四条 运输辅助业包括搬运装卸、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运输信息服务、配载、机动车辆租赁、商品车发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技术业务、岗位培训等道路运输服务行业。
  第三十五条 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装卸质量,不得强行搬运装卸。因搬运装卸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客、货运站和运输停车站(场)等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城镇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场)级标准。
  客、货运服务业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为运输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三十七条 货运代理、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商品车发送、车辆租赁、运输信息服务等经营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货运代理、客运代办、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
  (二)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性质、种类、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三)商品车发送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车辆接送服务合同,将车辆按时、完好送达;
  (四)车辆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提供技术状况好、装备齐全的车辆;
  (五)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六)货物配载、包装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合同,按车辆标记吨位、规格组货配载;按货主要求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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