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修正)(发布日期:2007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修正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5号)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19日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运输市场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检测、运输辅助业等。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道路运输的管理机关,其所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实施。
设在市(地)县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出入国(边)境客、货运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和外商投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