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6月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保持全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
《价格法》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
《价格法》第
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台帐、成本管理、自查自纠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