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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
  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农业税减免返还款;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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