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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18日

          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1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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