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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市民均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接受科普教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宣传,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学生的科学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应当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开展科普工作,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培训农村科技人才。
  第十九条 厂矿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当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结构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内容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教育工作者从事科普作品创作,宣传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技术与方法,担任中小学专题研究活动的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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