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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面向全体市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企业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协调本地区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以及当前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
  (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普及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和技术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七)其他有关科普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 科普工作的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和科研作品展示会;
  (二)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信息发布、科学技术示范活动;
  (三)在各类学校开展科学发明、科技制作、专题研究、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活动;
  (四)组织科技人员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农活动;
  (五)组织各类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六)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七)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和实物;
  (八)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设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
  (九)开通科普网站,开设广播、电视科普专题节目,开避报刊科普专栏;
  (十)开展科技周等活动;
  (十一)其他科普工作的形式。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均应积极参加和支持开展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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