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13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8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15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0年4月13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科普工作及本条例的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依法履行科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