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护、建工、房产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是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护、建工、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和本辖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实行统一指挥、区域管理、逐级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本规定的、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