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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2000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
 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三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应尽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及时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专用纸书写清楚,一事一案,内容力求准确、具体。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在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第六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以一个承办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由主办的单位答复代表,相关的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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