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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支持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任期内,一般应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述职评议对象的其他人员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的,由主任会议提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是述职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承办述职评议工作具体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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