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切实按照《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七、2000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为7%,经济条件好的市、县可以提高到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不能低于5%。从今年起,各市、县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认真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在今年内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并发给职工个人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随时掌握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本息情况。
九、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应该严格按规定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和贷款,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于年终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每年向同级住房委员会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