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0〕2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自1993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97个市、县(含柳铁)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47万名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7.2亿元。各地充分利用归集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购、建、大修住房,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有效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区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偏少,全区尚有131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部分市、县财政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市、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不规范和完善;四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偏低,资金运用效益差,1999年全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仅占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6.5%;五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有发生。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条例》,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法制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加快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二、全区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城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的临时职工、外籍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均应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所有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