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校学生,由常住地派出所、街道(乡)居(村)委会、学校、家长组成。
(六)全面落实和加强社会监控帮教各项措施。一是对解除强制戒毒和解除劳教戒毒人员,由戒毒人员所在地派出所与所在单位、村、街道居委会、涉毒人员亲属成立帮教监控小组,做好接茬帮教监控各项工作;二是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的戒毒人员底数摸清楚,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是强制戒毒所、劳教所、派出所“三所”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禁毒工作要实行奖惩结合,奖优罚劣、奖惩严明,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对在禁毒各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奖励。
(二)年度内,经考核验收达到标准的单位、学校、街道、村镇,由各地人民政府授予“无毒单位、学校、街道、村镇”称号;对已授予“无毒社区”称号后又出现新滋生吸毒人员或发生制毒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的社区,要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对不符合“无毒社区”标准而虚报情况获得“无毒社区”称号的单位,不仅要撤销称号,收回牌匾,还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乡镇、办事处的辖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8名以上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取消该乡镇、办事处及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的资格。
(四)学校内部学生有吸毒人员不报告,不成立监控帮教小组,取消该学校和学校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五)单位内部职工有吸毒人员不报告,不成立监控帮教小组,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六)民警管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3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取消管区民警年度的各项评先资格。
(七)各县(区)公安(分)局辖区,管辖5个(含5个)以下派出所,年度内出现未掌握20名(含20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管辖6个(含6个)以上派出所,年度内出现未掌握30名(含30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派出所辖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7名(含7名)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取消其分管局长、派出所所长年内的各项评定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各种评先资格。
六、无毒市、县的申报工作由当地禁毒委员会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县以下“无毒社区”由社区直接向当地市(区)、县禁毒委员会提出申报,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