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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0〕2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政治部、驻桂空军政治部、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大打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是从根本上遏制毒品蔓延的一项治本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纳入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要把创建“无毒社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各基层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通过坚持不懈的创建工作,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夺取禁毒斗争的新胜利。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5月16日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
         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禁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5号)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禁毒委发〔1999〕6号)精神,全面落实禁毒工作各项措施,把全区禁毒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形成全民动手、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综合禁毒的良好局面,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巩固禁毒成果,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把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使禁毒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全社会行为,逐步扩大“无毒社区”的范围,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积大胜为全胜,直到实现“无毒自治区”的目标。
  二、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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