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档案局《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省档案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展开,为了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国有档案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各类机关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机关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管好用好档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接收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5年以后(含1985年)形成的档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建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