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工会要开展适合企业特点的活动,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经营者同意。要组织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厂长、经理,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选“职工信得过企业”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新建企业要依照《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新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每月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要依法保护新建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新建企业处分、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劳动合同期间,除法定事由外,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资金、补贴,由所在企业支付。
要加强对新建企业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实行“流动会员制度”,使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其劳动关系在哪里确定,会员关系同时转到哪里,确保工会会员不因工作岗位变动而流失。
四、加强对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
新建企业工会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本地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及时解决组建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上、制度上为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营造良好的环境。要把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并与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推进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注册登记、年审、检查等职能时,应依法审查企业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工会工作的条款。对阻碍组建工会的,要进行帮助教育,并督促其支持企业工会的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列入劳动监察范围,支持工会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工商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经营者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在新建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把新建企业是否建立工会作为重要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