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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投产开业的新建企业,在投产开业一年内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要把新建企业中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重点骨干企业的工会先组建起来。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湘办发〔1998〕13号)的精神,切实抓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工会重组工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中必须要有建立工会的内容,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建企业工会成立时,要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各地要推行“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方法,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完成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任务。新建企业要适应自身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会组织形式,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还可以由若干个小型新建企业共同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在各小型新建企业设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从事第三产业个体职工相对集中的社区,经济发达和新建企业比较集中、职工较多的村镇,都要分别建立社区、村镇联合基层工会。
  新建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一般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总工会或开发区工会管理,私营企业工会一般由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管理,乡镇企业工会一般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要按《中国工会章程》设置,所需编制列入乡镇、街道、开发区总编制之中。依托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的市州、县(市、区)级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和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不形成垂直领导关系,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干部从事工会工作。
  三、充分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的作用
  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新建企业工会要围绕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重点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建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和开展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提高新建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同新建企业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停工、怠工等突发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新建企业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逐步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履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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