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支持计划生育系统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在医疗执业管理中,加大对婴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院待产、分娩优越性的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高住院分娩率。各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要查验和登记住院待产孕妇的生育证,发现未持有效生育证明的应及时向本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城建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管,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所辖商品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核流动就业人口的就业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发现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后及时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积极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督促落实城镇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里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搞好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业部门: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安排扶贫项目、贷款和落实帮扶资金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
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支持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引导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关心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4.切实保证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将计划生育资金投入到位,今年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总额应达到人均4元,以后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全省各级财政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农村实行费改税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新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十五”期间,各级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干部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宣传教育的比例应达15%以上,省级宣传品的制作投入,按每年人均0.05元标准在事业费中列支,专款专用。省财政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建设一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示范站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示范所。各级政府应重视本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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