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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机构合法、结构合理、人数合适、素质合格”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应综合考虑乡镇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区域面积、地理环境及辖区单位等因素合理配备,在保证每个乡(镇)配备一名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基础上,大乡(镇)可适当增配。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3.社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东进战略”中的具体责任是:
  计划生育部门:切实承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为育龄群众提供以“生育、节育、不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及时了解“东进战略”的实施进程,搞好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组织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在安排和提拔领导干部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并逐步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后的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
  宣传部门:组织和督促省内各新闻单位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在广播、电视、报纸中开设相对固定的专题节目或栏目,经常地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公安部门:在管理流动人口中对已婚育龄人员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效证明的应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处理。改革户籍制度和制定小城镇建设有关户籍管理规章应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工商部门:对申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执照的育龄流动人口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处罚措施。
  民政部门: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中把好年龄审核关,办理收养手续时征求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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