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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12.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作为推进新世纪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广泛开展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普法活动,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族政策法规,做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的模范。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努力提高行使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13.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当作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认真抓好抓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规定,选配好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领导班子,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省直机关也应注意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大胆地把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工作,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干校、民族院校学习培训以及到中央国家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要不断吸收少数民族中优秀分子进入干部队伍,保持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民族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吸引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建功立业。
  14.加强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进一步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少数民族经济利益,对少数民族进行优惠照顾的各项民族政策法规。进一步做好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的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扶持湘西自治州和各自治县的方式,制定实施扶持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
  15.做好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政策。各级宣传、教育、民族、文化、广电等部门要经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各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常识课,各大中专院校要有计划地安排民族理论专题讲座。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起“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以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严禁出版发行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出版物。要依法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管理,妥善处理各类民族矛盾和纠纷,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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