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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8.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对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性投入,属国家渠道的要全部兑现;属省安排的,要在现有基础上农年增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的力度。省、市(州)、县(市、区)要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省级筹措的水利电力建设资金和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民族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和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比重要加大。充分发挥银行和信用社筹集资金的作用,各银行和信用社吸收的储蓄款要优先满足当地信贷需要,对民族地区的贷款年增长幅度要高于全省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增长速度。要采取措施,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参与开发的积极性,大胆引进和利用外资,不断拓宽民族地区投资渠道。
  9.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法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政策法规的同时,研究、制定和实施各项民族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族政策体系。要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对一些已经成熟的民族政策规范,及时用民族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从政策和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
  10.继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扶持。近几年来,省内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扶持卓有成效,要继续坚持。承担对口扶持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扶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制定明确的帮扶目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省内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加大帮扶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口扶持的各种有效形式,提倡无偿支援,也可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均沾,促进各自地区的发展。省直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为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有关方面要继续搞好“光彩事业”、“希望工程”,广泛开展“智力支边”活动。省内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结成“帮扶对子”,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教扶贫。
  11.进一步增强民族地区内部活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立足自身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要继续办好怀化全国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吉首市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按照超前性、突破性和示范性的原则,大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路子。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搞好改革开放,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开放程度,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大力治理经济环境,提高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允许民族自治地方以地生财,滚动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加快民族地区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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