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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粮食收购由各市、县政府根据生产结构调整情况和当地总量平衡的需要,制定指导性收购计划下达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并于5月20日前将收购计划报省粮食局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我省今年早籼稻中的双桂、桂朝、新朝11、双朝25、桂毕、特青2号等劣质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和“库贷挂钩”的原则发放贷款,但不抵顶收购任务(含公粮),财政不予补贴。
  三、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按二个档次、各三个等级执行(详见附件)。最低保护价为每50公斤50元,各地不得在保护价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继续给予补贴(已退出保护价的品种除外),即每收购500克稻谷财政补贴5分钱,其中:省财政补贴70%,市、县补贴30%。补贴每年分两次进行结算,夏粮的当年的10月底前,秋粮在翌年的4月底前补贴到位。公粮结算价格由市、县政府组织物价、粮食、财政、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当地公粮品种、市场价格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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