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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要求查报结果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借故推诿不回报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人员的;
  (六)对信访人进行威胁、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的,省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报请其主管机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实行层层领导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和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机关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群众越级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问题,或对上访群众返归后提出的问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导致重复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信访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冲击政府机关,强占交通要道,寻衅滋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无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以上访为名,实为聚众闹事且不听劝阻的;
  (四)以欺骗手段,纵恿、胁迫上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拦截政府机关车辆,或者静坐请愿妨碍交通和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携带凶器或爆炸、放射、污染物品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七)故意毁坏、侵犯公私财产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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