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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八)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文化市场监督与管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方面的问题。
  (十九)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和宗教方面的问题。
  (二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问题和发生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十一)省财政厅:检举、揭发违法党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等问题;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
  (二十二)省审计厅: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国有单位偷税、漏税、骗税,以及受省审计厅直接审计单位的财经方面的问题。
  (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政策、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问题。
  (二十四)省邮电管理局:邮电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十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问题,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问题,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问题,产(商)品质量的投诉,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问题。
  (二十六)省妇联、团省委和省总工会:有关妇女、未成年人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十七)省农垦总局:省农垦国营农场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十八)省旅游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者投诉等问题。
  (二十九)省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抗旱、水文、水土保持,水事纠纷,以及水利移民安置等问题。
  (三十)省林业局: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经济林发展,林地、林权管理,山林权属争议,征用、占用林地和毁林滥伐,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十一)省物价局:市场上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政事业单位的乱收费、乱罚没、乱摊派等方面的问题。
  (三十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西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未尽事宜,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规则与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与其所属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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