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失职行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失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行政失职行为的监控力度,通过群众检举、揭发、举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社会效果调查、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失职行为。对那些不负责任,徇私枉法,行政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行政失职情况严重,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各级财政和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赔偿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依法行政出现严重问题,首先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各级政府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依法行政的具体部署和安排。下大力气把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好,管理好,领导、督促、支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二十四、转变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 依法行政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各级领导干部要摒弃过去忽视法治的错误观念和作法,带头在
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十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注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要由其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违法或重大失误。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决策论证;承担有关地方立法项目的预研和起草工作;参与本辖区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草拟、修改、审核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涉及政府的民事、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应当由其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十六、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培养并严格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等任务相适应。未建立专门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抓紧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已经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当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