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要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将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行政执法机构在工作考评中要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检查、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内部考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对行政执法机构的量化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实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追究该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追究该机构行政首长和其他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严格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做到行政复议决定。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该受理不受理、该作决定不作决定、不依法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官官相护”的,必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监察或者人事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