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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的要求,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明确规定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确定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各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奖惩及国家赔偿的追偿办法等。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执法统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政收缴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应当书面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四、实行政务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要事先公开发布,晓之于民,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办事程序、资格条件、办事结果、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应当公开。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制度。
  十五、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要在海口市进行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城建、卫生、环卫、交通、旅游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并在总结海口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处理或者决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或者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调查和检查必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不得一人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召开听证会,公开质证、认证,听取双方意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和行政上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和习惯作法。
  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各级领导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冤假错案,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属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问题,那个地方、那个部门就要负责到底,不准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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